新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新地税函〔2007〕51号
日期:2007-04-2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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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国际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地税函〔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房地产业、建筑业申请自开票纳税人的应由纳税人填写《房地产业、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由税务机关确认。

二、各单位应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全部房地产、建筑业纳税人及其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填写《房地产、建筑业纳税人清理统计表》于4月24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

1.房地产业、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房地产、建筑业纳税人清理统计表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4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4-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4-2.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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