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7〕101号
日期:2007-04-0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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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货运发票代码

目前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税务机关使用的货运发票各有两种发票代码:241000610011、241000710011、241000610021、241000710021,如果发票电子信息不是从征管系统中传递过来的,那么操作员在税控系统中进行“购票信息写盘”操作时,需注意选择正确的发票代码,以保证发票代码的印刷号码与打印出的机打代码完全一致,避免错票发生。

二、关于货运发票打印

1.要定期做好货运发票代开系统所使用打印机的维护工作,保证打印机不缺针,并及时更换色带。

2.代开人员开具货运发票时,一定要对齐放好发票后再打印,使发票上打印出的所有内容不压线不出格,每份发票打印完都要认真检查,避免错票、废票发生。

3.正确设置打印机和页边距,确保税控码打印完整。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税务机关首次开出的货运发票,各基层单位应及时组织取得货运发票的抵扣方到国税进行扫描认证,扫描认证通过后方可进行日常的开票工作。

三、关于货运发票信息采集

1.各基层单位(县、市、区局)应于每月1-15日内完成上月开具的货运发票存根联数据的采集工作。为确保采集到上月完整的数据,各单位在进行“税控数据接收”操作时,应注意页面显示的用户申报数据的汇总信息,其开票截止时间一定是上月最后一天,否则需进行多次“税控数据接收”操作,直至接收到完整的数据。

2.从开票单位(包括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税务机关)税控盘初始化后的次月开始,各开票单位每月都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即对税控盘进行“税控数据接收”操作,同样适用于开票单位虽购票但未开具发票和未购票这两种情况。

3.各单位应于每月20日之前根据系统提供的未按时报税清册进行催报。

4.遇到税控盘发生丢失或损毁造成无法取得税控盘上开具的发票数据时,开票单位应在当月22日前完成存根联补录工作,并对丢失或损毁的税控盘在税控系统中进行“税控器具丢失被盗损毁”操作。

5.省局每月23日(不含当日)通过系统只能向总局上报全省上月开具的货运发票存根联数据,若基层超过此时限进行货运发票信息采集,这部分数据将无法上传给总局,势必影响到各省辖市存根联与抵扣联比对率,相应会增加基层检查审核发票的工作量,因而,各省辖市要确保货运发票数据采集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四、关于系统升级及培训

我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是省级应用集中,省局负责系统升级工作,并发布系统新增功能及操作变动,各省辖市应进一步做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操作培训。

五、省局将对各省辖市上报的数据情况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列为对各省辖市局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2007年1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全面推广以来,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较为突出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货运发票打印要正确、完整

(一)货运发票开具不规范、发票票面内容未打印在对应区域内、打印偏移和倾斜,会导致国税机关无法对抵扣联进行自动扫描认证,增加国税机关的认证工作量并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开票单位要按要求正确地打印货运发票。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税控码为144位,票面打印4行每行36位符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税控码为180位,票面打印为5行每行36位符号。发票开票单位应正确地设置打印机和页边距,确保税控码打印完整。

二、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7号)第五条第(六)款明确要求“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目前,部分地区未严格执行国税函〔2006〕67号文件要求,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抵扣联上加盖各种印章,要立即纠正。

三、关于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货运发票抵扣联上加盖的印章,或者印章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与抵扣联票面上实际打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的不一致,与认证无关,国税机关应受理此类发票的认证业务。按照税务总局技术一体化的思路,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同时支持9位和11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可能出现9位或11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对11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发票国税机关不得拒绝认证。关于税务机关代码的新编制规则及使用要求,税务总局近期将发文明确。

四、提高货运发票的扫描认证效率

由于发票开具、保管不规范和扫描识别率不高等原因,货运发票抵扣联扫描后某些项内容可能识别有误,系统用红色突出显示异常项,操作人员应人工干预。对于无法认证的发票,特别是税控码打印不完整的发票,国税机关应退还发票并要求纳税人重新开具。税务总局将不断改进和完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尽快提高货运发票扫描识别率,增强系统的易用性。

五、按时升级,做好操作培训

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安排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升级工作,各地应认真组织、及时落实。并要进一步加强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培训工作。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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