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雅芳公司服务网点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7〕60号
日期:2007-03-1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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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是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在我省有河南分公司、洛阳分公司和平顶山分公司三家分支机构。各分公司在各地设立服务网点开展商品销售及售后服务,服务网点每月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从分公司取得服务费。经研究,现对相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雅芳公司服务网点从各分公司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二、为加强征管,防止税款流失,雅芳公司服务网点应纳营业税可暂由各分公司在支付服务费时,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扣缴,并申请代开发票。
三、上述“服务网点”包括雅芳公司自有店铺、授权经营店和其他发生以上应税业务的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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