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7〕18号
日期:2007-02-1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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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与《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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