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6〕1222号
日期:2006-12-0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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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6〕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适用于2005年3月1日(含)以后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2005年3月1日前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雇用员工8人(含8人)以上,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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