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日南高速公路尉许段通行费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文号: 豫地税函〔2006〕311号
日期:2006-11-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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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明确日南高速公路尉许段车辆通行费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汴地税发﹝2006﹞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日南高速公路尉许段途径开封、许昌两地,因此,收取该路段车辆通行费的单位应将全部应税收入按途经两地公路长度比例进行划分(具体比例为开封40%,许昌60%),分别向许昌、开封两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相应税款的具体征收机关由开封市地方税务局、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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