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6〕144号
日期:2006-09-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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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大连市继续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6〕86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自2006年10月1日~2009年9月30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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