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税务局 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焦地税发〔2006〕75号
日期:2006-07-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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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税[2006]3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62号)文件精神,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具体意见:
一、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应在2006年8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并补缴2006年1月以来应缴未缴税款;
三、除按规定收费标准且上交财政的免税收费项目使用财政票据外,其余的收费项目应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学校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未办理免税手续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六、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进修班、培训班等单位的应缴税款由税务机关委托财政部门进行代收代缴;
七、各类学校应积极主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期申报应纳税款、配合并支持税务检查,拒不执行税收政策和阻挠税务机关查帐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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