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号: 焦地税发〔2006〕61号
日期:2006-06-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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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4]2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159号))精神,切实规范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自开票纳税人

第一节 基层地税所

一、对申请办理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车发票及行车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法人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基层地税所(以下简称基层所)主要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审核以下内容: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真实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三、基层所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税收管理员、基层所所长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10日内(从受理之日计算,下同)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县(市)区局税政科。

五、收到市局核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六、对前来年审的纳税人发放《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发票领购簿;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年度财务报表;

(六)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七)《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八)完税证复印件;

(九)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七、基层所主要对年审的自开票纳税人审核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八、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符合年审条件的,由税收管理员、基层所所长签署意见后,将《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10日内传递给县(市)区局税政科;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九、收到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十、基层所所长、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审核巡查。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连同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局税政科。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七)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对申请领购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由基层发票管理岗人员向其发放《发票领购单》,并要求其提供加盖“自开票纳税人”标识的《发票领购簿》。

对首次领购发票的,要求其报送财务印章、开票人专章印模,并核定其用票种类。

十二、受理自开票纳税人的《发票领购单》及其他资料,查验发票领购簿上是否加盖“自开票纳税人”、标识及发票使用情况。查验无误后,在《发票领购单》上签章确认,将发票、《发票领购簿》和《发票领购单》交纳税人。

十三、纳税申报。收到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后,由税款征收岗人员审核其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

(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四)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五)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十四、纳税人已报送申报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受理申报并告知其补正。

十五、对《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校验,经审核有错误的,责令自开票纳税人改正。

第二节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一、审核。县(市)区局税政科收到基层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10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县(市)区局局务会研究同意后,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县(市)区局公章,并出具初审报告,连同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及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一并上报市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认定、年审小组备案。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局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基层所。

二、年审。县(市)区局税政科收到基层所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10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经县(市)区局局务会研究同意后,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县(市)区局公章,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认定、年审小组。

(二)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基层所代开。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基层所并上报市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认定、年审小组备案。

(三)收到市局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基层所。

三、日常审验。县(市)区局税政科收到基层所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10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基层所。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基层所,并上报市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认定、年审小组备案。

第三节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市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认定、年审小组收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10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研究,并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

1.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二、年审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基层所代开。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章 代开票纳税人

一、代开票货运业税收的征收管理由各县(市)区局负责。

二、对申请开具发票的代开票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正式在编人员)受理,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货物运输合同;

(三)车辆行车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上月或当月缴纳的养路费原件及复印件;

(六)《代开货运发票证明》(表样附后)原件及复印件或收、发货方的出入库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他地税机关认为能证明代开票运输业务真实性的证明资料。

三、税收管理员必须对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重点检查《代开货运发票证明表》上所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收货方及发货方双方盖章、发收货起止时间是否齐全,一切证明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确认运输业务真实的,税收管理员必须在《代开货运发票证明表》上签字确认后,代开票纳税人方可持经税收管理员签字的《代开货运发票证明表》,到税款征收岗缴纳税款。

四、发票岗人员查验经税收管理员签字的《代开货运发票证明表》、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后,为其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并必须在发票所有联次的备注栏内机打填写开票单车车牌号、起运地和到达地,后加盖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将发票联、抵扣联和完税凭证交纳税人,并留存经税收管理员签字的《代开货运发票证明表》等证明材料。

五、发票整本使用完毕后,发票岗人员必须将发票存根联与货物运输合同、经税收管理员签字的《代开货运发票证明表》等相关资料一同归档备查,必须保证所开具的每张货运发票都有相对应的经税收管理员签字的《代开货运发票证明表》,车辆行车证复印件、养路费复印件交县(市)区局税政科保存。

六、发票的领取、发放、保管、停止供应、恢复供应、收缴、核销、挂失、查验、工本费收取和违章处理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层所收到代开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三)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四)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八、纳税人已报送申报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受理申报并告知其补正。

九、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依法依率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法,即代开票纳税人当月代开发票时,按代开的发票金额依率足额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及附加(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3%;所得税3.3%;印花税0.5‰),次月按单车定额110元/吨清算税款,如果当月单车开具发票金额缴纳的税款大于单车定额税款的,不再补税,如果小于定额税款,按差额补税,当月未开发票的,次月按定额补税。纳税人未按规定补缴税款的,不再为其办理代开票业务。

十、通过对目前运输市场的认真调查测算,我市月单车开票金额预警额暂定为:单车行车证上标明的载重吨位×每吨5000元,超过预警额即为异常;在保证开票业务真实性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局月开票金额总额超过:月开票车辆数×月单车开票金额预警额×60%即为异常。对出现月开票金额总额异常的基层局,责令暂停(自开)代开票业务、限期整改、查找原因,对整改不力的,市局将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从严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各县(市)区局必须把代开票点固定到一处代开。

第三章 信息采集、审核

一、各县(市)区局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根据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必须当日将清单信息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

二、使用总局已经开发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或其他相关应用软件必须按照总局公布的税务机关代码认真填写,区县以上机关(含区县级)为总局发文规定的7位税务机关代码。对需要在县(区)以下或县(区)级多个窗口、多个地点进行数据采集的,其税务机关代码可以在总局规定的7位税务机关代码(到县区级)之后增加2位所级代码。

三、各自开票纳税人在每月月底前必须将其《自开票货运单位货物运输发票清单》和需上报的电子信息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信息未按规定时间内报送,一个纳税年度内超过2次者应取消其自开票资格。

四、各基层所在每月的5日前将本辖区的所有自开发票清单、代开发票清单和电子信息一并传给各县(市)区局信息部门。

五、次月10日前,各县(市)区局信息部门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基层所传递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电子信息进行汇总。

六、各县级地税局信息部门于次月10日前(周末或假期不顺延)将汇总的上月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传给市局信息中心。

七、市局信息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上传省级地方税务局。

八、每月的稽核比对结果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从省局内部业务网上下载,并存放在市局内部办公网的下载中心,由各基层局信息部门把本单位的稽核比对结果及时从市局下载中心下载。

九、各基层局要明确一名业务副局长(名单7月3日前报市局信息中心、流转税科)主抓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上报、稽核比对工作,并明确基层信息部门固定专人(名单7月3日前报市局信息中心、流转税科)负责本单位每月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上报、下载稽核比对工作,对稽核比对结果中的不相符发票和比对异常发票数据由信息部门与基层所人员结合进行审核检查,对有问题数据要及时传送给本级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和《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表样附后)报本单位税政科,由各单位税政科根据《统计表》对上月货物运输异常发票进行审核分析,并在每月12日前将审核分析报告书面形式报市局流转税科。

第四章 各部门职责

一、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性错误的审核与检查。重点审核和检查所属税务机关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等关键数据项的填写以无法导入、录入错误的因素,分析比对异常情况存在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负责软件应用的培训与辅导,要针对具体人员搞好技术培训和技术辅导,解决软件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负责货物运输业发票稽核比对结果的下载。

二、市局流转税科:负责各部门间的协调和信息反馈;负责《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等报表的汇总、上报;负责货物运输业的政策指导和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三、市局发票局:负责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的审核检查;负责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四、市局稽查局:负责查处符合立案标准的涉嫌偷骗税行为的案件;负责经审核检查认为需要异地协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五、市局征管科:堵塞货运业管理中的征管漏洞,督促各基层局落实好税收管理员制度,并做好货运业营运能力季度测算核定工作。

六、法规科:执法检查中,要把货运业税收征收管理作为检查重点,对于发现的执法过错要从严从重进行责任追究。

七、监察审计室:对货运业税收征收管理中发现的不守职责、滥用职权、渎职违规行为移交监察审计室。由监察审计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各县(市)区局一把手、主管货运业税收管理的业务副局长:负责对自开票业务、代开票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日常督查、巡查。

九、基层税收管理员、基层所所长:货运业税收管理基层税收管理员岗位必须由地税机关正式在编人员担任(名单7月3日前报市局征管科、发票局、流转税科),税收管理员、基层所所长负责对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年审的初审调查签字确认;税收管理员对代开票纳税人每笔运输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签字确认,登记好代开票单车清单、台帐,对开票异常的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提请所长一并实地审核,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税收管理员要做好日常巡查工作,经常深入货运企业实地了解企业的车辆变动、生产经营情况,并将车辆增减变动情况按月及时报县(市)区局税政科备案,同时加强对企业收入和纳税情况的分析评估,掌握车辆的月平均载货量和发票使用量,以防异常开票情况的出现。

十、其他业务部门:在该项工作中需要其他业务部门协作的,由流转税科进行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部门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切不可因相互扯皮、推诿而贻误工作。

第五章 其他

一、本规程由焦作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程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2.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3.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

4.发票领购单

5.代开货运发票证明(表一)

6.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7.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8.____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10.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流程图

11.发票管理示意图

12.数据采集传输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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