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文号: 平地税函〔2006〕112号
日期:2006-06-1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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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1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做好业务协调。县级税务机关要详细划分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法规、征管、稽查、发票、信息部门及税收管理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对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中资格认定、审验、发票管理、税款征收、信息采集传输等各项工作,杜绝疏于管理造成工作过失的现象。
二、采取措施、加大管理力度。一是开具货运业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所有参与运输的车牌号、起运地和到达地;二是严密监控纳税人的开票数量和开票金额,对纳税人单车或单吨运量异常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分析,防止虚开发票;三是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否则不代开发票;四是对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跟踪监控,加强日常审验管理。对自开票纳税人发票开具、收入核算和税款申报缴纳等情况要加强监督,发现有操作规程中列举的不正确核算收入、成本、不能正常申报纳税、为其它纳税人开具货运业发票等有关情形的,要提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平地税函〔2006〕112号之附件2(略)
平地税函〔2006〕112号之附件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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