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6〕159号
日期:2006-05-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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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重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搞好内部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及省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详细划分流转税、征管、稽查、信息部门及税收管理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对发现疏于管理造成工作过失的,要严肃追究具体负责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税收监控力度。一是要求纳税人开具货运业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车牌号、起运地和到达地;二是对自开票纳税人,可采取定期限额开票的管理办法;三是对代开票纳税人,要求其在代开票时必须提供齐全、真实的运输资料,否则不代开发票。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纳税人的开票数量和开票金额,防止不法纳税人虚开发票。

三、强化纳税申报审核比对。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申报受理人员要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在确认纳税人提供的发票清单汇总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和税款金额全部进行纳税申报以后,方能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四、实行发票验旧购新制度。自开票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发票发售人员要对纳税人上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进行审验,如果发现开票金额异常,票面项目不齐全,未填写备注栏及其他违反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的情况,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日常巡查。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对所管自开票纳税人的货运发票开具、营业税应税收入和税款申报缴纳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异常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做好发票信息采集传递工作。各地要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财务人员的辅导,使其使用计算机软件采集全部发票信息,不允许再使用人工录入的方式采集发票信息。要落实好发票信息传递制度,认真履行有关手续,确保传递的数据全面、准确。对在发票信息采集传递工作中发现的技术问题,要及时与信息部门联系解决,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加强发票审核情况分析。各地对缺联、重号、不符等比对异常发票,要深入分析原因,查找存在问题的环节,及时制定措施,进一步提高发票比对相符率。各省辖市局每月15日前要将上月异常发票的审核分析报告通过办公系统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3年10月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来,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协调配合,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近期媒体反映和总局调查了解的情况看,货物运输业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发票管理不严、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进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坚决不能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认定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建立健全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对新办货物运输业企业,要认真进行走访调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对不提供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防止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引税”现象的发生。

三、地方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的,要立即停售货物运输业发票,防止非法领用货物运输业发票但不申报纳税现象的发生。

四、要落实纳税申报审核工作。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审核。受理货物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金额与发票清单汇总金额,确保上传的清单是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如发现申报有问题的,要及时处理,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进行比对,防止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等情况的发生。

六、要积极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评估。对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和申报异常的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约谈或实地调查。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立案的,应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

七、各地国税征收机关、地税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完整地采集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期将汇总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上传总局。

八、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加强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货物运输业征管情况。要建立货物运输业管理数据交换渠道,交换管户情况和营业税申报数据。 对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重大案件,要加强联合检查,提高联合办案水平和税务检查效率。

九、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对比对异常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及时交换审核检查信息。国税机关经审核检查,认为需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交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结果反馈给国税机关。

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将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情况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对不按规定实施征收、管理、检查和信息传递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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