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新地税函〔2006〕42号
日期:2006-04-1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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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国际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全市范围内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一次全面彻底地清理登记,并按所属税务机关填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清查明细表》、《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清查统计表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清查统计表二》。
二、在做好清理工作的同时,对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提供教育劳务及养育服务的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调查,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中明确的征免界限,对其提供的免税劳务及应税劳务进行明确划分,并将调查情况写出数据准确、资料翔实、内容丰富的调查报告。
三、调查报告、《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清查明细表》、《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清查统计表》于2006年5月31日前报送市局。
附件:
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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