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更正《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文号: 流便函〔2005〕166号
日期:2006-01-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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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由于校稿不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文件出现错误,现更正如下:

一、《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第三条“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修改为:“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节假日期满后顺延1日”。

二、附1-附6填表说明中“税款所属期”修改为“税款所属时间”。

三、附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1.第8栏逻辑关系修改为:8=(4-5)×6,第9栏逻辑关系修改为:9=5×6,第17栏逻辑关系修改为:17=8-13-14。

2.第1栏税目项下“邮电通讯业”修改为“邮电通信业”。

3.表格右下方“由纳税人填写一下各栏”和“由代理人填写一下各栏”修改为“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和“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4.表格下方“年月日”修改为“受理日期:年月 日”。

四、附2《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逻辑关系修改为:11=7×8。

五、附3《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0条,删除该段最后“截止本期(不含本期)尚未缴纳的全部营业税应缴税额”文字。

六、附4《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表格下方“年月日”修改为:“受理日期:年 月 日”。

七、附7《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本期收到扣缴税款通知书情况”修改为“本期收到(开具)扣缴税款通知书情况”;第4栏“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额”修改为“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额”;第8栏“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被)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请各地在将申报表正式印发时予以更正。特此通知。

申报表电子文件请见FTP网站“总局-center-流转税司-营业税处”中“营业税申报表”压缩文件,密码:1111,请自行下载。

总局将组织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相关培训,请各地对培训内容、方式等提出建议,并于1月20日前上报总局流转税司。

联系人:王崴 联系电话:010-63417753

2006年1月16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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