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行系统冲减应收未收利息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5〕242号
日期:2005-10-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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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金融企业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在2005年底以前从应税营业额中冲减完毕。为了按时完成我省农行系统应收未收利息的冲减工作,经研究,决定以省辖市农行(二级分行)为核算单位,进行利息冲减,并允许不足冲减的利息红字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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