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华盛顿州贸易经济发展厅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5〕660号
日期:2005-06-2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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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华盛顿州贸易经济发展厅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69号)收悉,批复如下:

美国华盛顿州贸易经济发展厅广州代表处是2001年设立的,主要从事有关贸易推广业务的联络,不从事经营活动。美国华盛顿州政府已出具证明,证实美国华盛顿州贸易发展厅属于政府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规定,对于美国华盛顿州贸易经济发展厅广州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5〕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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