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 焦地税发〔2005〕74号
日期:2005-05-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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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的处理意见》焦政〔2005〕28号文件精神,市局决定对房屋权属登记征收营业税,现就有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及税款的入库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焦政〔2005〕28号文件精神,按照营业税有关政策,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营业税款征收入库工作。
二、各单位要积极与当地房管部门结合,对辖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在划拨土地上进行集资、合作或联合建成的房屋,面向社会出售的部分进行补缴营业税。
三、各单位对已缴清税款的单位要填写《焦作市地方税局 ××局已税证明》,及时向当地房管部门传递信息,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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