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5〕70号
日期:2005-04-1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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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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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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