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5〕46号
日期:2005-04-1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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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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