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5〕71号
日期:2005-04-1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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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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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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