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193号
日期:2004-12-0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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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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