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发〔2004〕237号
日期:2004-09-1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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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精神,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我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对农村信用社在2004年第一、二季度多缴纳的营业税予以退税。退税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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