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承包同一县(区)内跨乡(镇)建筑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文号: 豫地税函〔2004〕221号
日期:2004-08-19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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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二条第二款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410号。】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纳税人承包同一县(区)内跨乡(镇)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漯地税发〔2004〕150号)收悉,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纳税人到外市、县(区)、乡(镇)从事建筑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下同)的,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承包河南省境内跨市、县(区)、乡(镇)建筑工程的,应分别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上述纳税人的建筑劳务工程作业进度超过工程总投资额的60%(含60%),且仍未向劳务发生地或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的,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补征其应纳建筑业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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