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4〕201号
日期:2004-07-23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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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款结算问题
对《通知》中第5款第3条第2小项“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问题,全省统一采取按季结算办法。
二、代开票单位问题
我省代开票单位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暂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代开票。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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