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4〕202号
日期:2004-07-2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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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将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部分银行收取的银行卡服务费征税问题。目前工行、农行、中行、广发行和浦发行等银行对储蓄卡收取年费,对此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税款由各省辖市支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二、关于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刑满释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刑满释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税的,各地应比照《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3〕1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入征税问题。对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的,不征收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

四、关于电信企业促销活动征税问题。电信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对预交话费的用户免费赠送手机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青苗补偿费的税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青苗补偿费是国家征用耕地时,按照规定标准对青苗所有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费用。对青苗补偿根据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对出租土地的单位向承租方取得的收入,不论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使用的是何种名称,均应作为租金收入,按服务业全额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房屋计征营业税问题。省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1998〕165号)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拆迁补偿的房屋,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的成本价×(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组成的计税价格计征营业税、上述“同类住宅的成本价”是指同类住宅的房屋开发成本。

七、关于物业管理单位的界定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上述“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不仅指物业管理公司,也包括具有物业管理行为的其他单位。

八、关于劳务公司的界定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述“劳务公司”仅指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及保安公司。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劳务公司”的范围。

九、铁通公司营业网点纳税地点问题。铁路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下属各省辖市分公司在当地县(市)、区设立的营业网点是非独立核算的报账单位,其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全部在所属省辖市分公司核算。对上述营业网点取得的营业收入,统一合并到其所属省辖市分公司集中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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