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阳市皇冠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
文号: 豫地税发〔2004〕54号
日期:2004-05-1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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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阳市皇冠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纳税义务问题的请示》(宛地税发〔2003〕1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南阳市皇冠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将该公司所属房屋租赁给南阳市红都服装销售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南阳市皇冠集团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房屋所有权仍归该公司所有,因此南阳市皇冠集团有限公司为营业税和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破产清算组作为南阳市皇冠集团有限公司的代表机构,负责该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财产的保管、处理和分配,因此破产清算组应代该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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