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旅游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平地税发〔2004〕31号
日期:2004-03-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旅游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3]2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调查研究,旅游业营业额确定采用比例扣除法的,其代替旅游者支付给其它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它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的扣除比例确定为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