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4〕316号
日期:2004-03-0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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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本文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文失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部分产权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3]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行为。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是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先后将鞍钢第一炼铁厂、鞍钢大型轧钢厂、鞍钢第一初轧厂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划转给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调整属于企业重组改制,资产重新划分,不是一般意义的企业间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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