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旅游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3]28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本通知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和准确提供上述列举的代付费用合法凭证的旅游单位,可采用据实扣除法。需要执行据实扣除法的,由企业申请,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经研究,我市审核办法如下:
(一)审批程序: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旅游企业营业额实行据实扣除法申请审批表》(附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派员进行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情况逐级在《旅游企业营业额实行据实扣除法申请审批表》填写意见。
1、企业书面申请要求:写明企业基本概况,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2、《旅游企业营业额实行据实扣除法申请审批表》的填写要求:要字迹清楚,数据真实准确,企业的申请理由和税务机关意见简单明确。
3、税务机关调查报告要求:必须对申请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有充分、深入的了解,内容详实、准确,特别要注明申请企业帐制是否健全,帐务处理是否真实、正确,原始票据是否合法有效等。
(二)审批手续:申请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或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复印件)、书面申请、《旅游企业营业额实行据实扣除法申请审批表》、申请前一年度财务报表和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等。
(三)审批权限:层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审批时限:对目前已开业的旅游企业的申请受理市局截止3月10日前结束;对新开办的旅游企业应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对本通知第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适用比例扣除法的旅游企业,我市的费用扣除比例暂定为80%。
三、对于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各单位要及时组织税务人员进行学习并向旅游企业进行宣传,不得棚架、梗阻和变通,保证本办法的切实贯彻落实。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旅游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3〕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