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理业营业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与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理业营业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代理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境内代理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从事代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代理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征收营业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其它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第五条 代理业营业税的税率为5%。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六条 代理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公司从其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燃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会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代理业务。
本《办法》执行后发生的其他代理业务,需按差价征税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款凭证、外事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第七条 代理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代理业纳税人收讫代理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代理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八条 代理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三个月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征税的,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补征税款。代理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调整的,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