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网改造工程设备和材料划分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发〔2003〕286号
日期:2003-12-2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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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农网改造工程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不包括设备价款。鉴于我省农网改造10千伏及以下工程所用设备和材料种类复杂,规格繁多,各地难于正确区分设备和材料价款,为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和便于税务部门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省农网改造10千伏及以下工程统一按照设备价款占总投资额的65%,材料和施工费占总投资额的35%的比例确定。对农网改造二期工程未征税款,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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