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豫地税函〔2003〕174号
日期:2003-08-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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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集资建房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豫洛地税发〔2003〕1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洛阳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经房改部门批准,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后,委托洛阳一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造住房,建成后再向集资者进行分配的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应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请你们按照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权限审批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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