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发〔2002〕278号
日期:2002-12-23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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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境内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均应纳入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单位或个人将营运权承包租赁给他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运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搬家业务按装卸搬运征税。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不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处理,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下列情况除外: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客运公司为其它公司代售票以及航空售票点代售票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全额征收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以扣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包机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是指:

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为其税务登记所在地。

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为其机构驻地;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人为其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所在地。

纳税人未在上述纳税地点纳税的,可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补征应纳税款。

第八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市情况,委托有关部门代征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具体委托代征办法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为了摸清税源,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同交通、公安、公路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和协作。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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