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117号
日期:2002-08-1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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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凡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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