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文号: 财税〔2001〕94号
日期:2001-07-23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节选)》 财政部令第34号。】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