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1〕126号
日期:2001-07-1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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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附后)免征营业税的担保业务收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逐级上报省局。

附件: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

附件:

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66)

序号 试点担保机构名称 体系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38 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ZXD00038 河南

39 信阳市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ZXD00039 河南

40 安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ZXD00040 河南

41 漯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ZXD00041 河南

42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ZXD00042 河南

43 开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ZXD00043 河南

44 濮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ZXD00044 河南

45 驻马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ZXD00045 河南

46 河南省南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ZXD00046 河南

47 焦作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服务中心 ZXD00047 河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现就有关免税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免税范围

(一)“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本条第一款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二、免税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向同级财政、地方税务局提供本地区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由财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

三、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免税管理办法。

二〇〇一年四月五日

相关法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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