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117号
日期:2001-07-03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