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1〕51号
日期:2001-03-2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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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播映电视节目的电视台应单独核算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并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逐级审批;不单独核算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的,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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