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1〕11号
日期:2001-01-2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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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现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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