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平地税一字〔2000〕30号
日期:2000-12-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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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内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地税函( 2000)18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纳入减免税管理。银行受托发放该项贷款取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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