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0〕180号
日期:2000-11-1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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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行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具体的审核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并于2000年底前报省局备案。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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