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0〕125号
日期:2000-08-0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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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41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2000〕37号)精神,对我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免税范围,补充如下:
一、下岗职工从事社区的保洁服务、绿化服务、就业咨询服务、清洗服务活动所得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免税项目的审核和其他事项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1999〕7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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