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浪底工程承包商取得的合同外价款应依法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豫地税函〔2000〕83号
日期:2000-05-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小浪底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小浪底工程承包商取得的合同外价款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豫地税直小字〔200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对小浪底工程承包商从建设单位取得的水电价差款、材料价差款、补偿款以及其他价款,不论其是否在承包合同内,都应作为计税营业税额依法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