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940号
日期:1999-12-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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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1699]222号)收悉。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如何征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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