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系统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发〔1999〕188号
日期:1999-12-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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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地税直属局,省地税局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改革核算体制(即成立市地公司财务核算中心,县(市)区保险公司由原来的一级核算变为基层单位集中报帐制,所有的会计业务由市地核算中心集中处理,会计资料也由核算中心保管)。经研究,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展保险业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作以下调整:
一、市地公司及其基层单位应纳的营业税,由市地公司集中向其所在市、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济源市公司应向本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省公司营业部和其他直属单位应纳的营业税,分别向省国税、地税直属局申报缴纳。
四、市地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应纳的其他地方税收是否由市地公司集中缴纳,由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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