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586号
日期:1999-08-2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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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华能东西关电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 (川地税发L1999]083号)收悉。关于工程材料价差应否并入施工企业营业额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法规,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根据这一法规,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后以预算价提供给施工企业的,其实际采购价高于预算价的部分,也应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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