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1999〕22号
日期:1999-02-23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3号)法规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法规执行。
请遵照执行。
抄送: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