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179号
日期:1998-12-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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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日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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