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抗洪赈灾邮票销售收入税收政策问题意见的函
文号: 财税字〔1998〕148号
日期:1998-10-30 有效性:时效性
字体:[ ]
信息产业部:
你部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免征抗洪赈灾邮票销售收入工商税收的请示》(信部[1998]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已批转我们研办(办2365),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回复如下:
今年的洪水发生以后,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捐物。为加强对捐赠的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通知明确指出,所有国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法规,不得将救灾捐赠抵扣营业收入,不得因此影响各项税收的缴纳。据此,对抗洪赈灾邮票的销售收入,应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再全部用于捐赠。
另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抗洪赈灾邮票的捐款收入,符合这一规定的,可以比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