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8〕4号
日期:1998-01-1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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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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