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计算机软件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发〔1994〕45号
日期:1994-10-2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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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运行以来,营业税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根据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结合10月份全省税政科长培训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销售计算机软件等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计算机软件征税问题

据了解,计算机软件开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软件开发单位根据用户的要求,编制出专用的程序软件;另一种是软件开发单位自行开发研制出多行业通用的程序软件;其成果的转让方式也有两种:一是直接转让给用户;二是将技术母盘转让给生产者,由生产者再复制发行销售。对这种以转让技术为目的,以货物如软盘、磁带等作为技术成果载体的销售行为,我们意见,对纳税人以计算机软盘母盘转让技术给用户或生产者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就其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以母盘复制软盘销售的,按有关规定征税。

二、关于对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该规定下发以后,对集邮公司是否属于邮政部门,即对集邮公司销售的集邮商品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据调查,我省各级集邮公司皆属于邮电管理局的二级机构,专门从事集邮商品的销售业务。省、地、市、县集邮公司之间不存在集邮商品的调拨关系,他们只是通过各自的窗口零售集邮商品,取得的收入是各级邮政部门邮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由此看来,我省的集邮公司完全是邮政部门,因而对其销售的集邮商品应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就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中安置“四残”人员标准问题

豫国税发(1994)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没有明确“四残”人员的认定标准。对此,我们意见,“四残”标准统一按豫民城字(1989)第36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旅游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按照新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有两种,即《细则》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其规定的扣除范围不一致,我们意见,按《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邮政储蓄业务的计税依据问题

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储蓄业务,就其取得的利差收入、依“邮电通信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各种形式的点歌、婚烟广告收入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

目前,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采用刊登或播映的形式,开展了点歌和征婚广告业务。关于对点歌业务和征婚广告业务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据向工商部门了解,点歌、征婚广告都属于广告的范畴。因此,对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各种形式的点歌收入和征婚广告收入统一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但对婚姻介绍所的婚姻介绍服务收入,按其他服务业税目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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